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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浅析——以欧盟DSD案为

来源: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5-20 09: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概念 1.1 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含义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基于改善环境或降低污染的目的而相互之间达成协议或者协同行为,这些

1 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概念

1.1 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含义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基于改善环境或降低污染的目的而相互之间达成协议或者协同行为,这些协议或者协同行为或多或少的会对竞争产生限制,当它们对竞争产生限制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时,反垄断法就会对这些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是指对这些虽然限制了竞争但却对保护环境有利的行为予以豁免,使它们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规定。

1.2 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意义

企业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相互之间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能会限制竞争。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其一定的限制行为进行豁免,那么企业的竞争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其会因成本过高、产品多样性较少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就会严重抑制企业在竞争中考虑环境因素的积极性,即使有些企业愿意在竞争的同时保护环境,也可能会因为丧失竞争优势而被市场淘汰。此时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就能很好的协调这些企业中环境利益与竞争利益的冲突,让这些企业在保护环境利益的同时也能不至于失去其竞争利益。

2 企业间环境协议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2.1 企业间环境协议限制竞争

企业间环境协议限制竞争的方式主要有限制生产经营自由、影响产品多样性、抵制竞争对手等。由于我国并没有企业间互相达成环境协议的案例,所以该文以欧盟DSD案为角度来分析企业间环境协议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平衡环境利益与竞争利益之间的冲突。

DSD案限制竞争的协议分为三个层面。DSD公司是一家经营包装废物回收与再利用的企业,它是唯一一家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它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三步。第一,由具有回收废物义务的企业创立,其他具有回收义务的企业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加入[1]。加入DSD公司的企业可以使用该系统的 “绿点商标”,DSD企业负责回收印有“绿点商标”的产品[2]。虽然这些企业的合作行为能够节约回收成本,更有利于废物的统一回收,但回收成本统一会限制价格竞争,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以及提高产品的利用率。第二,DSD公司并不是自己来履行回收义务,而是与地方的回收公司达成协议,由地方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工作。并且,在一个地方DSD公司只委托一家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工作,这样虽然有助于回收公司收回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建立收集网络的成本,但是限制了其他回收公司的竞争。并且DSD公司还限制回收公司将回收设施提供给其他收集公司使用,这严重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加大了其他回收公司进入市场的壁垒,限制了竞争。第三,包装废物收集、分类之后,由收集公司转交给DSD指定的公司。这些公司与DSD公司签订协议,由他们负责废物的再利用。这就限制了回收公司对交易对象的选择。

2.2 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平衡环境利益与竞争利益

DSD案的三个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由于其有利于保护环境,所以欧盟对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豁免。在建立回收系统协议中,欧盟认为协议虽然限制了竞争但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手段必要且适当并且获得的环境利益要高于限制竞争所损失的竞争利益,所以对其予以豁免[3]。在与回收公司的委托协议中,欧盟对其只委托一家回收公司的限制行为予以认可,但认为其15年的委托期限过长,会消除潜在竞争,最后令其修改后豁免。而对DSD公司限制回收公司将回收设施提供给其他回收公司的行为,欧盟认为这种行为对竞争利益的损害远远高于其对环境利益的保护,最终并没有对其予以豁免。在包装废物再利用协议中,欧盟也认为其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要高于对竞争利益的损害而对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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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缺陷

注释:

3.1 协议目的判断过于主观

我国的环境问题相比其他国家可能情况更为严重,但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却并不强烈,竞争利益可能会远远高于环境利益在企业中的地位;因此,国家不仅要设立健全的豁免规则来保障企业在考虑环境利益时不丧失其竞争优势,也可以建立奖励规则来鼓励企业直接达成对环境保护有利的协议,以此来促进我国环境状况的改善。

3.2 直接推定环境协议应禁止

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因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环境问题已非常严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也不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坚持可持续发展路线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正确路线。所以应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可以以经济的方法来促进,环保产品的竞争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促进技术进步,两者是矛盾统一体。企业间环境协议是保护环境提升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之一。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是平衡环境利益与竞争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鼓励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环境,这样才能促进环境利益与竞争利益的协调发展。

传统教育认为,儿童当下的学习活动只是为将来的生活做准备,忽视儿童本身的特点及童年期的特有意义,而目前的识字写字教学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我们通常认为识字写字只是为更好地阅读和写作打基础的,而忽视了它本身所承载的意义。在日常的识字写字教学中,我们常常运用多种教学手段,采用多样的教学形式来激发学生的识字写字兴趣。虽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但这样的识字写字教学大多是浅层的,往往是就字教学,方法简单,不易于学生识记。

3.3 对“限制竞争”程度规定不够宽松

欧盟对环境协议 “限制竞争”程度的规定是不会消除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这个竞争包括现实存在的竞争以及潜在的竞争。不消除竞争是底线,一旦消除竞争再大的环境收益也无法弥补经济利益的损失[6]。在DSD案中,DSD公司在一个地方只与一家回收公司签订回收协议且协议时间长达15年,这个行为不仅会消除现实存在的竞争也会导致其他回收公司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竞争机会而彻底在市场消失。后来DSD公司减短了协议的期限,这样其他回收公司就有动力争取下一次与DSD公司合作的机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是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这个规定与欧盟相比过于严格;我国的反垄断法应更加宽松,只要协议不会消除市场现实存在的竞争或者不会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就视为满足豁免的条件。

3.4 受益主体限定过窄

为达到所预期的环境受益的限制竞争的手段需合乎比例。也就是说环境协议所运用的限制竞争方式中对竞争的限制是最小且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没有非限制竞争手段或者更小的竞争手段能够达到预期的环境利益[9]。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比例原则,这就会给一些企业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明明可以有非限制竞争或者对竞争限制更小的方式去实现保护环境的协议,他们却一定用不合比例的限制竞争的方式以此来实现限制竞争的目的。当然所达到的环境利益必须足够大,否则就算以最小的限制竞争的手段来获得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也无法弥补限制竞争所带来的经济损失[10]

3.5 未规定“比例原则”

消费者在我国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指生活消费者,也就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一个条件是满足消费者分享由协议产生的利益。但是环境协议产生的利益可能不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有些协议甚至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7]。如环保产品可能在价格上会高于非环保产品。但是它通过对环境潜移默化的改善,间接给整个社会带来利益,如果将受益者限定于消费者,反而不利于足以使全社会受益的环境协议被豁免[8]

4 对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议

4.1 将环境利益直接纳入豁免标准中

欧盟对环境协议中利益豁免标准是“经济合理性”,也就是说环境协议所获得的受益必须能够转化为经济利益才有可能得到豁免,环境利益有时很难转化为经济利益,比如空气质量的改善。如果一定要将其转化为经济利益才能得到豁免,那将导致很多协议无法得到豁免。如果将环境受益直接纳入豁免标准,那么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衡量环境利益。例如,某一地区空气质量的提升、旅游景点游客的增加,某一地区定居人数的增加、濒危动物的增加或者某一地区环境治理费用的减少,甚至是某一湖泊鱼群数量的增加,都可以成为环境利益的衡量。

4.2 对协议附加义务予以豁免

①欧盟地区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了由生产污染物的企业负责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食品药品网格化管理“涵江经验”已上升为“福建模式”,列入国家和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先后得到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毕井泉局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的充分肯定,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训》以增刊形式予以刊登,得到福建省副省长梁建勇的批示肯定,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4.3 以奖励规则鼓励企业达成环境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为实现保护环境”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竞争并且能够让消费者分享由此获得的利益就可以得到豁免。这样的规定过于主观。环境协议的目的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第二种是协议具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但这个目的只是顺带实现的,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环境的保护;第三种是协议没有保护环境的目的,其只是企业为了实现限制竞争的伪装。这三种协议只有第一种可能得到豁免。对协议的目的进行确定时应从客观方面深刻考察而不应根据企业的主观意图判断,否则会造成企业间利用协议来作为限制市场竞争的工具[4]

5 结 语

欧盟在判断环境协议是否应被豁免之前首先要判断协议是否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市场份额太小所以协议不会对竞争产生明显的限制,另一类是协议的主要内容不会限制竞争但协议的部分条款会对竞争产生限制;这些条款虽然会限制竞争,但是其是实现保护环境所必要且最小的限制[5]。这两类协议通常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所以也就不必讨论其是否应被豁免。但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保护环境的协议在满足条件时应该对其豁免。这首先就推定保护环境的协议就要被反垄断法规制,再考虑是否对其豁免。这就不利于有些并不明显限制竞争或者主要内容不是限制竞争而仅仅是部分条约限制竞争的协议实行。

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其规定: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所达成的协议,并且经营者能证明协议不会严重抑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同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这个规定表明了环境因素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的理由。但是这个法条规定过于笼统,要想把它实际运用到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下面结合欧盟DSD案以及《欧盟运行条约》第一百零一条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绿色豁免制度的缺陷。

对有些对环境非常有益但可能会或已经消除竞争的协议,可以对其附加义务予以豁免。例如在DSD案中,DSD公司与回收公司签订的长达15年的独家协议就会消除竞争,欧盟在对其进行豁免时就附加令其缩短的义务。再如DSD公司与回收公司的协议,欧盟对DSD公司附加的另一义务就是不限制与其合作的回收公司与他人签订回收协议。

② 《欧盟运行条约》规定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环境协议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1)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协议;(2)协议必须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3)对竞争必须有明显影响;(4)协议必须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明显影响。

治疗经过:给予伐昔洛韦片2片3次/d、利巴韦林针抗病毒 250 mg 2次/d,复方甘草酸苷针80 mg 1次/d抗炎,枸地氯雷他定片 1片1次/d抗过敏,卡介菌多糖核酸针 2 mL 2天1次调节免疫;皮肤科专项护理,保持创面清洁干燥,外用夫西地酸乳膏+泛昔洛韦乳膏+蓖麻油混合外用。治疗7 d后,患者面部水疱、脓疱干瘪结痂,部分脱落,临床痊愈出院,1周后门诊随诊观察。

③起源于美国的附属竞争理论认为限制竞争行为一旦被认为具有副属性,便不再适用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④欧盟委员会在CECED 案中提出了“集体环境收益”认为环境收益对整个社会有好处,就足以让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收益。

当今阶段,大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需要面对学习、就业、情感、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压力,而且受到多元化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自身的心理素质都不够强。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则可以借助大数据的突出特征,对大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掌控,并利用一站式数据资源建立相应的平台,打造特色的心理援助网络,从而对一些紧急事件进行预警,针对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的大学生,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措施,对其心理进行疏导。

李一峰、徐霁,两位今年高考中涌现出的“另类”考生,最近成了教育圈热议的话题人物。对于他们的“另类”选择,质疑、不解者居多,赞赏、支持者亦有之。“弃清华而选川大”的选择遭到多数人的不解乃至嘲讽,原因恐无须赘述。以26岁的“高龄”重新参加高考,恐怕也不是任谁都有这样的勇气。有趣的是,两位考生有着相同的人生志向:学医,即便为之反复折腾,“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人生理想却始终不曾泯灭,并最终得偿夙愿。对于这样的人生选择,赞赏者主要是从坚守“初心”的角度为其揄扬,这当然没有错,但在笔者看来,两位考生做了一次“不流俗”的人生选择,对于这样的做法,批评大可不必,赞扬也应适度。

参考文献:

[1] 焦海涛.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107-121.

[2] 刘湘.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 条的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55-65.

[3] 张桐.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研究——以欧盟绿色豁免制度为视角[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7.

[4] 张江莉.论反垄断法中的绿色豁免——欧盟环境协议豁免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48-53.

[5] 李程.自愿环境协议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6] 龙凤,葛察忠,高树婷.用自愿协议制度促进工业环境管理[J].环境保护,2010(20):35-38.

[7] 何娟.碳关税:新的绿色贸易壁垒抑或WTO 环境保护豁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3):56-61.

[8] 李忠浩.环境协议制度初论[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7(6):3-6.

[9] 桑燕鸿.环境自愿协议制度——一种新型环境管理方式[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优秀论文集(2005)上册.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4.

[10] 龚伟玲.欧盟推动环境协议的制度分析及借鉴[J].环境保护,2004(5):59-62.

Brief Analysis of the Antitrust Green Exemption System in Chin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U DSD Case

WEI Nannan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should be brooked no delay.As the basic law regulating market competition and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the anti-monopoly law should take environmental factors into consideration.Some environmentally beneficial behaviors, even if they limit the competition and violate the competition law, should be exemp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stablishing an environmental agreement between enterprise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but it also limits the competition.Whether it is exempted or no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anti-monopoly green exemption system.From this perspectiv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antimonopoly green exemption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antitrust; green exemption; environmental agreement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787(2020)01-0028-04

DOI:10.13887/j.cnki.jccee.2020(1).8

收稿日期:2019-10-22

作者简介:魏楠楠(1993—),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任编辑 周斯韵

文章来源:《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zqdzgczyxyxb.cn/qikandaodu/2020/0520/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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